Dividend policy and dividend distribution

本公司章程所訂之股利政策  

 

依本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辦理。

第十八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及董事酬勞不高於2%。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次按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其餘額,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為因應業務拓展需求及產業成長情形,股利政策將以優先滿足未來營運需求及健全財務結構為原則,由董事會予以訂定,並經股東會之決議分派之。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正處於營運成長階段,故盈餘之分派原則如下:
考量公司現金流量、盈餘狀況、公司未來擴展營運規模之需求得斟酌調整之。每年就可分配盈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提撥股東股息紅利,且就當年度分配之股利中提撥適當現金股利,惟現金股利方式之發放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其餘為股票股利;然因本公司有重大投資計畫且無法取得其他資金支應時,經董事會擬具及股東會決議得不發放現金股利。

 

股利分派查詢連結: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05st09_2